土地法第73 條第2 項規定,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(即被繼承人 ... 土地法第73 條第2 項規定,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(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. 起) 6 個月內為之,聲請逾期者,每逾1 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1 倍之罰鍰,最高不得超.
土地法§34-1 - 全國法規資料庫 - 法務部 由於這個網站的 robots.txt, 因此無法提供此結果的說明 – 瞭解詳情。
土地法 - S-link 電子六法全書 2014年8月12日 - 第四章公有土地 §25 第五章地權調整 §28 第二編地籍第一章通則 §36 第二章地籍測量 §44 第三章土地總登記 §48 第四章土地權利變更登記 §72
共有不動產 -3優先購買權問題 @ 台中買屋賣屋 雷益龍0931-649685 台中房屋買賣專家 :: 痞客邦 PIXNET :: 優先購買權意義 : 立法意旨: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,立法意旨在減少共有人數或化共有為單獨所有。權利人於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出售其不動產時,得主張依 ...
有關土地法第73條有關登記機關執行登記罰鍰事宜 - 內政部地政司 一、有關土地法第73條第2項規定登記罰鍰之執行相關事宜,請依下列規定辦理:. (一)土地法第73條第2項 ...
辦理土地法第73條之1經驗分享 -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網站 嘉義分處黃映臻一、前言土地法第73條之1之立法意旨係在督促民眾儘速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,並非以將人民 ...
土地法第73 條之1 條文條文名稱土地法修正日期民國100 年06 月 ... 土地法. 修正日期民國100 年06 月15 日. 第73-1 條.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,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.
土地法73-1 與民法425 - Yahoo!奇摩知識+ 行動版 - 土地法73-1條第2項: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,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,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 ...
未辦繼承登記列冊管理作業問與答.doc - 玉里地政事務所 列冊管理之目的,依土地法第73條之1之立法意旨乃是為督促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,以使地籍資料與實際 ...
|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列冊管理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問題 | 律師事務所-台灣法律網 Q: 1、請問土地於85年間已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公告,並為代管代管九年期滿,仍無人申辦繼承登記,逕為國有登記等告示,嗣後89年該條文更改為15年,請問此已發佈之公告,是適用9年或15年,根據為何。